本人基于對上海大眾和途安車品牌的信任,于2010年3月在廣西建匯大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途安車一輛, 正常使用至2010年6月19日,該車停放在自家車庫,發(fā)生自燃。該車總行駛里程僅1800公里。事件發(fā)生后,在本人的再三催促下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在10天后才派人到現(xiàn)場查看后,一味推卸責任和按照常規(guī)的流程來敷衍甚至糊弄車主,要求等當?shù)叵啦块T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后,再協(xié)商處理。 北海市海城公安消防大隊經過縝密的現(xiàn)場勘查和分析,于2010年8月17日,依法作出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起火部位位于汽車發(fā)動機艙內。排除人為縱火和其他起火成因,上海大眾得到火災事故認定書后,聲稱按照上海大眾處理此類事故的慣例和流程,竟然要求消費者和消防部門給出起火的確切原因和具體的零部件問題。否則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