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9月10日我父親駕車在龍井市與一行人發(fā)生刮撞,造成交通事故,后報案給警察及保險公司,傷者受傷檢查后沒有住院(醫(yī)生說不用住院),后過了七天后住院近20多天(傷者的兒子是醫(yī)生),我們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及交警。
出院后結案,保險公司說藥品分甲乙丙類其中有的藥品不予報銷,且無護理費賠償,傷者不同意遂起訴至法院,開庭當日保險公司又改口說給予全部醫(yī)藥費報銷,但是護理費需要鑒定。
其中如果敗訴讓我方承擔起訴費及鑒定費,對此我表示不同意及氣憤。
為什么之前說藥品分類不給報銷,起訴后就能給報銷,讓我們承擔起訴費,這不是逗我們玩呢嗎?另外人家老太太住院不需要別人護理嗎?為什么不給護理費?還讓我們承擔鑒定費?也不是我們不給人家報銷。故投訴保險公司要求全部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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